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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云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云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终44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云辉,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云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赣0727刑初6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赵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云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云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云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云辉撤回上诉。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7刑初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育审 判 员  刘廷轩代理审判员  黄丽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爱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