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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林县严仕健陶瓷店与李绍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县严仕健陶瓷店,李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县严仕健陶瓷店。经营者:严仕健,男,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生怀,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系严仕健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绍辉,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石林县严仕健陶瓷店与李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绍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