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林县严仕健陶瓷店与李绍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县严仕健陶瓷店,李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县严仕健陶瓷店。经营者:严仕健,男,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生怀,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系严仕健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绍辉,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石林县严仕健陶瓷店与李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绍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