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更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忠信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刑更第137号罪犯刘忠信,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2015年1月20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锦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忠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刘忠信服判,报送本院复核。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辽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交付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州监狱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17年7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忠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忠信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7年5月5日)起执行。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尹熙成审判员 鄂 展审判员 刘绍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