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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481号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廉桥村。法定代表人:薛胜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电信大楼北侧。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93元,减半收取为1996.5元,由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籍师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