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02刑初2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1969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公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F×××××号起亚牌轿车沿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蓬莱春”酒店门前处,其车右前侧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程伟相撞,致程伟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1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程伟系急性心肌梗死并心脏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车祸等因素有促发作用。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6]交鉴字第5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烟台毓璜顶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烟)公(刑)鉴(尸)字〔2016〕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烟公交认字〔2017〕第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上均为复印件)、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122事故报警信息单、归案经过及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 信 奇人民陪审员 伞 银 春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梦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