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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异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异16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纪某某,系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开原市。在本院执行张某某与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7日对本院划拨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存款7924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称,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2执353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存款,其中32940.00元为被执行人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工资款,请求停止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2执35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开原市某某镇经济经营管理站的执行异议申请书1张。用以证明该款为案外人所有。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不同意中止划拨裁定。本院查明,2016年底开原市某某镇经济经营管理站存入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账号转移支付款人民币32940.00元,没有发放。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账号内的存款792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案件款系被执行人收取的征地补偿款,且已对该村村民补偿完毕,余款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存入开原市农村合作经营管理局某某镇村级财物管理办公室,对该款的执行并无不当。因此,案外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柏衡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