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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某上诉称,其户籍地在綦江区,但最近两年居住在重庆市彭山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彭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因财产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彭山县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