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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83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雍彦明,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肥人社监理字(2016)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拖欠职工李连东2013年7��至2014年12月的工资共计36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肥人社监理字(2016)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的内容是:限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拖欠李连东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共计36000元。逾期不支付的,加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肥人社监理字(2016)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拖欠李连东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共计36000元。被执行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肥人社监理字(2016)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肥人社监理字(2016)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连东工资款36000元;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卉审判员 母海龙审判员吴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