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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与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蔡仙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孙连,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淋,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谢纯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磊,公司员工。上诉人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叶 波审判员 何 骏审判员 裘南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