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开平与张荃玲、方德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平,张荃玲,方德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297号原告:王开平,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平原镇榕山村镇间***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荃玲,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方德尚,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开平与被告张荃玲、方德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互付连带责任偿还借款300万元以及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6年9月9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2964450元;2.诉讼费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6日,被告方德尚向其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其向方德尚的妻子即张荃玲转账300万元,手续费40元。2014年10月30日张荃玲向其出具证明一份,约定月利息3%计算。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不能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5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