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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8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益阳市农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与泉州贝食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兰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农家乐米业有限公司,泉州贝食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67-1号申请人:益阳市农家乐米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泉州贝食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兰某,男,住福建省长汀县三洲镇。本院在审理益阳市农家乐米业有限公司诉泉州贝食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益阳市农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泉州贝食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兰某的银行存款16837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益阳市农家乐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泉州贝食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兰某银行存款16837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1362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