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龙辉与被执行人张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黄龙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桂文,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龙辉与被执行人张桂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