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603号原告: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308国道397号。法定代表人:杨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男,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文化街180号。法定代表人:都玉军,局长。原告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纠纷一案。现原告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2元,由原告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