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雪松、王玉荣、董世君、徐秀英、李志新、黄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李雪松,王玉荣,董世君,徐秀英,李志新,黄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雪松,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玉荣(李雪松配偶),女,1969年7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董世君,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徐秀英(董世君配偶),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志新,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黄秀华(李志新配偶),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雪松、王玉荣、董世君、徐秀英、李志新、黄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雪松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2017黑07**执恢4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树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