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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玲与被告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玲,李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34号申请人:张明玲,女,1985年3月6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金柱,男,1973年1月19日生人,满族,市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明玲与被申请人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金柱在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凤山镇第九分社工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5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金柱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九分社的账户为6235010191200770957中的50000.00元予以保全冻结,保全期间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保全期间李金柱不得领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