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旭与孙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孙最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628号原告:陈旭,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孙最爱,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与被告孙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旭负担。审 判 长 黄传飞人民陪审员 屠云祥人民陪审员 沈亚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