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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郭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绿源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永涛,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昧生,男,1949年6月3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昧生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昧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寿阳县支行账户内存款13668元(含案款本金132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6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05元、申请执行费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