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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陈坤州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坤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735号罪犯陈坤州,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坤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坤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坤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坤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2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坤州确实获得了一定���改造成绩,该罪犯的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但月均消费过高,应从严减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坤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