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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东港启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启鑫科技有限公司,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启鑫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东港市新兴区法定代表人辛利东。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住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朴范赞。申请执行人东港启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依据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东港启鑫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250975.1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钱款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