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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万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万炎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万炎,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万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阙如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万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13时许,王某5受被告人廖万炎的雇请,在王某1处建房,因要使用吊车和料车,被告人廖万炎就叫王某5到郑某1新建住宅三楼去拉吊车和料车,当王某5拉料车至二层半楼梯平台时不慎掉下一楼,造成王某5当场死亡。同月13日,死者家属邱某1与廖万炎、王某1、郑某1达成协议,廖万炎、王某1、郑某1等三人各先行支付4.5万元(人民币,下同)、2万元、2万元,王某5的尸体于同月15日火化。2010年9月26日,因双方无法就剩余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死者近亲属邱某2、邱某1、邱某3、邱某4、卢某等五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廖万炎和郑某1、王某1赔偿因事故造成王某5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6793元。后本院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同年12月,因双方不服本院(2010)永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6月28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岩民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廖万炎赔偿死者家属邱某2、邱某1、邱某3、邱某4、卢某因王某5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434.4元,扣除被告人廖万炎已支付的4.5万元,仍应支付95434.4元,郑某1、王某1不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7月7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岩民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廖万炎不履行法院判决,同月27日,邱某2等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年8月5日向被告人廖万炎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要求被告人廖万炎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告人廖万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另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廖万炎在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和兴村南山尾自建一栋两层房屋(无产权)。2016年3月,因龙岩城际快速通道建设,需要征用被告人廖万炎所建的房屋,被告人廖万炎为了防止拆迁补偿款被冻结,逃避执行义务,于同年4月23日由其儿子廖某1代为在龙岩市荣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产权,并由其儿子廖某1从龙岩市荣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领取拆迁补偿款806873.99元,同月25日,补偿款全额到帐后,廖某1将此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偿还建房债务等其他支出。同年10月22日,邱某2等人在得知被告人廖万炎领取补偿款而不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6年12月29日,本院调查了解到上述事实后,以被告人廖万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2017年1月2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廖万炎慑于法律威严,在本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告人廖万炎才与邱某2、郑某1、王某1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赔偿款55434.4元支付给邱某2等人,并代邱某2等人偿还郑某1、王某1先前的垫付款各2万元,被告人廖万炎的行为取得死者王某5近亲属的谅解。同日,被告人廖万炎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万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廖万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廖某1、王某2、吴某、廖某2、王某3、王某4、郑某1、王某1的证言,本院(2010)永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岩民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生效情况证明,邱某2等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送达回证,被告人廖万炎的房屋征收申报、评估材料,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违建查处材料,龙岩市荣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房屋征收费用汇总表、付款凭证,廖某1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本院调查笔录、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函,龙岩市永定区培丰司法所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本院制作的民事和解协议书、结案报告,收条、谅解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廖万炎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万炎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具有履行能力而采取隐藏、转移财产至其亲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数额达人民币9543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万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万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万炎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万炎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万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秀人民陪审员  李鸿辉人民陪审员  黄永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冬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