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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金珠与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珠,李洪军,李海英,李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珠,女,194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磐石市烟筒山镇新发村新发西社。 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司机,住磐石市烟筒山镇新发村新发西社。 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新发村新发西社。 被执行人李振东,男,1992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张老村三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人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李振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姜云鹤 审判员 苏向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范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