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菲与被执行人林利有、陈雪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菲,林利有,陈雪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菲,女,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西工区童漫实验幼儿园幼教,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林利有,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林文浩之父)。被执行人陈雪芳,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林利有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负责人:刘建军,总经理。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5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