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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乔恩福与天津市华博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恩福,天津市华博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871号原告:乔恩福,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洛(朋友关系),男,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由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街道中山门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天津市华博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生,男,该单位职工。原告乔恩福与被告天津市华博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乔恩福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被被告安排至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警卫室工作,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17年5月25日。被告始终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4月25日,被告口头宣布停止原告工作,2017年4月27日,原告工作岗位被他人替代,被告始终未安排原告从事其他工作,工资发放至2017年5月26日,2017年6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20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486.25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292.85元;3.被告给原告补缴2011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基本养老费51725元;4.被告给原告补缴2011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7386元;5.被告支付原告18个月的失业补偿(保险)金18180元;6.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069.3元;7、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离职证明。被告天津市华博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河西区,被告注册地虽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道学××里××号,但经本院现场核实,该地址并不明确,被告未在此处办公,被告亦当庭确认该地址仅为注册地址,其实际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并提供案外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对此予以佐证,也即被告实际住所地位于××河西区,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综上,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河西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