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彩红与苏利军、付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彩红,苏利军,付二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206号原告石彩红,女,出生于1974年6月28日,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苏利军,男,出生于1984年4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付二芳,女,出生于1984年1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石彩红诉被告苏利军、付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彩红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之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存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