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抚顺市顺城区小百灵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抚顺市顺城区小百灵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532号原告:赵某某,男,201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法定代理人申某,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抚顺市华金异型门厂职工,住同原告。被告:抚顺市顺城区小百灵幼儿园,住所地顺城区。主办人姜慧,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姝,该园实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德峰,该园法律顾问。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小百灵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