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心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第三人谢祖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谢祖成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462号原告:刘心波,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63号大成天府景秀41幢3-4号。法定代表人:易明芳,经理。第三人:谢祖成,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刘心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第三人谢祖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心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心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心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由原告刘心波负担。审 判 员 刘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学十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