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军诉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588号原告:王军,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被告:陈伟,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原告王军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王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葛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梓清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