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222号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77号、685号、687号3幢6-6-03。法定代表人:潘咪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金华,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