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县庆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县庆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369号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被申请人:霍邱县庆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县庆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