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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与李兴玉、杨学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李兴玉,杨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宁0205执12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地址:石嘴山市。负责人:马苹,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占兵,该行合规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兴玉,男,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学芳,女,汉族,1964年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兴玉、杨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205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田莉审判员马占杰审判员李韶清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赵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