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塔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梁小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塔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梁小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9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塔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305386。法定代表人:DavidBrianO’Connell,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鈱,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小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燕,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塔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小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塔赫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塔赫公司无须支付梁小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1254.2元;2、梁小珍承担诉讼费用。原审判决:一、塔赫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小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1254.2元;二、驳回塔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塔赫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上诉人塔赫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梁小珍支付171254.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被上诉人梁小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梁小珍答辩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有关答辩意见详见庭审笔录。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塔赫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梁小珍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塔赫公司以被上诉人梁小珍违反员工手册第3.16条的规定,在外兼职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业务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梁小珍确认,在2016年10月24日在广交会上,其协助从事陶瓷业务的公司在展台上处理辅助工作,但并无与上诉人塔赫公司有利益冲突的行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就其解除原因举证。上诉人塔赫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梁小珍的行为属于员工手册第3.16条规定的“外部就业邀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梁小珍的行为对其利益产生的影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诉人塔赫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梁小珍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所述,上诉人塔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塔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