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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晓静与郭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静,郭存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246号原告:魏晓静,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郭存良,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魏晓静与郭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魏晓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晓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晓静负担。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雅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