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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燕梅与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武侯区凯诺迪邦家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梅,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武侯区凯诺迪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1民初128号原告:王燕梅,女,汉族,1972年12月30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夏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午,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侯区凯诺迪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许丽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燕梅与被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武侯区凯诺迪邦家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燕梅以搜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梅以搜集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燕梅负担。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