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太富、古意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太富,古意,罗中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太富,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8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意,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4日,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审被告罗中举,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2日,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罗太富因与被上诉人古意、原审被告罗中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太富已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书,未于限期内缴纳诉讼费,上诉人也未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太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剑审判员 李野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