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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胡海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胡海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3501号原告李志平,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海峰,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平与被告胡海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平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平负担。审判员梁福成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那日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