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典清、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典清,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杜典清,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双峰路瑞景天成景苑小区1号楼1单元101,法定代表人王秀玲。被执行人:顾忠,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典清与被执行人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顾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宏 敢审判员 彭 亚 华审判员 李 启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悬松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0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审判长:张宏敢审判员:彭亚华审判员:李启明书记员:周悬松彭亚华:本院在执行(20106)鄂12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现查明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顾忠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张宏敢: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启明: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