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建志与陈冬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志,陈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858号原告:高建志,男。被告:陈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志诉被告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志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志撤回对被告陈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计2626.5元,原告高建志自愿负担。审判长 刘 路审判员 杨欣欣审判员 田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