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锋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锋,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租住于老河口市。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7年5月1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次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代理检察员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初,被告人徐锋从朋友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5克供自己吸食,其吸食少量后,将剩余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其租住的沿江大道XX小区X栋X单元XX室的卧室衣柜中。5月10日9时许因形迹可疑,巡逻民警在老河口市沿江大道XX小区路段将徐锋带至老河口市公安局和平路派���所进行尿检,后经盘查讯问,警察又将徐锋带回其租住的家中,从卧室门口处的第一个衣柜里的一件黑色皮衣衣兜内搜出白色晶体一包。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徐锋尿检结果呈阳性。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检出白色晶体(净重23.0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有书证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理详细信息、照片、现场检测意见书等;被告人徐锋的供述和辩解;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意见书;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现场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锋非法持��甲基苯丙胺23.0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锋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萍二〇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佳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