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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2民初174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满红彬、陈芳梅等与陆良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红彬,陈芳梅,陆良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2民初1744之一号原告(反诉被告):满红彬,男,1978年10月10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原告(反诉被告):陈芳梅,女,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陆良县人,住陆良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贵荣,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陆良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陆良县中枢镇四河村委会15组3-1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林,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满红彬、陈芳梅与被告陆良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被告陆良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审查后以“管辖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被告陆良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1月10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且涉及系列案,报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双方经协商处理后,原告满红彬、陈芳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陆良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诉与反诉在本院宣判前,可以协商处理,原告满红彬、陈芳梅及反诉原告陆良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或者反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红彬、陈芳梅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陆良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预交受理费1483元,予以免交、退还。反诉案件预交受理费1776元,予以免交、退还。审 判 长  周红军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皮志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