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万安县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花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安县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花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61号原告:万安县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万庆。被告:张花铃。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安县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花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安县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万安县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4650元依法退回原告万安县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方文青审 判 员 钟国华人民陪审员 赖平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