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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发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发勇,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奉节县。2014年3月7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发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李发勇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某小区某号被害人张某某的屋内,将张某某放在卧室裤子口袋里的2000余元、挂在裤带上的一把现代VERNA牌车钥匙、卧室床上的一部黑色Iphone7Plus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李发勇利用盗窃的车钥匙打开张某某停放在小区里的现代VERNA牌轿车,将车子里面的二条中华烟、一条软云烟及数包零散香烟盗走。被告人李发勇将盗窃的黑色Iphone7Plus手机销赃后获得1000元。经鉴定,被盗的黑色Iphone7Plus手机价值4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车钥匙并已发还张某某。2017年7月9日,被告人李发勇在奉节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发勇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发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发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发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发勇退赔67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张敬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潇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