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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6896宜兴市华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华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896号原告:宜兴市华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9344218N。法定代表人:孟兰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黄诚诚,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法定代表人:马盘余。原告宜兴市华安���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与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华安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华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安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华安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