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燕与被执行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555号申请人高燕,女,1978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杨林,男,1980年6月8出生,汉族,住本区。申请人高燕与被执行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六程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高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仅查控到被执行人三辆车,但本院未实际扣押,其他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起将杨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玉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