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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巍与赵洪儒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巍,赵洪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李巍,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民警,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赵洪儒,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退休医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巍与被执行人赵洪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洪儒并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巍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91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