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明顺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明顺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43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税务街8号济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东明顺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南侧。关于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明顺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鲁民初1358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东明顺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9171462.5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明顺泽置业有限公司相当于9171462.52元的财���。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东明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所受让的挂牌编号为XXXXXXX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东明县曙光路南侧,开发区东赵官营、西赵官营行政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明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所受让的挂牌编号为XXXXXXXXX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东明县曙光路南侧,开发区东赵官营、西赵官营行政村)。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