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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卫、欧淑琴、俞和平、方国忠、潘胤、梅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4201号本院对原告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卫、欧淑琴、俞和平、方国忠、潘胤、梅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7行“……宁政林证字2007第102121……”更正为“……宁政林证字2007第10127……”;第5页第1行“……宁政林证字2007第102121……”更正为“……宁政林证字2007第10127……”。判决书中“梅清海”更正为“梅青海”。审 判 长  汪严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束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