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卫、欧淑琴、俞和平、方国忠、潘胤、梅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4201号本院对原告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卫、欧淑琴、俞和平、方国忠、潘胤、梅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7行“……宁政林证字2007第102121……”更正为“……宁政林证字2007第10127……”;第5页第1行“……宁政林证字2007第102121……”更正为“……宁政林证字2007第10127……”。判决书中“梅清海”更正为“梅青海”。审 判 长 汪严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束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