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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萍与被执行人贺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萍,贺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春萍,女,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贺国龙,男,1985年5月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春萍与贺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耀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