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联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大滤洁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联润纸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滤洁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972号原告任丘市联润纸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93459972R。住所地:任丘市吕公堡镇南宋村。法定代表人王盼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博大滤洁滤清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365445。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南宫隆恩寺旁。法定代表人徐志杰,该公司经理。原告任丘市联润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大滤洁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联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联润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联润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原告任丘市联润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青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