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伟鹏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伟鹏,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6日被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12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伟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粤5202刑初3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伟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1日至9日间,被告人郑伟鹏在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南陇村南陇内十八巷366号其老厝内,先后四次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郑伟鹏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的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南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郑伟鹏的身份证实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郑伟鹏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郑伟鹏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郑伟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伟鹏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至9日间,上诉人郑伟鹏先后四次容留黄某在其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南陇村南陇内十八巷366号的老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同月15日,郑伟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上述尚未被掌握的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5日23时许,郑伟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郑伟鹏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先后四次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的事实。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上诉人郑伟鹏及证人黄某的指认现场笔录。经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南陇村南陇内十八巷366号郑伟鹏自家老屋。案发后,郑伟鹏、黄某分别带领侦查人员对郑伟鹏容留黄某吸毒的地点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南陇村南陇内十八巷366号的老屋进行了指认。侦查人员对指认过程拍摄照片并制作了笔录,经郑伟鹏、黄某签名确认。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上诉人郑伟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4.检验报告书。证实郑伟鹏、黄某的尿液经检验,结果甲基苯丙胺成分均呈阳性。5.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上诉人郑伟鹏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6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6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黄某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8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6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6.上诉人郑伟鹏的户籍证明。证实郑伟鹏已达刑事责任年龄。7.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证实我经常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南陇村郑伟鹏的老厝里吸食冰毒。我每次去他那里,都是他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与去我一起吸食。我第一次是在2016年12月1日22时许,我和郑伟鹏喝酒后到他家老厝喝茶,他拿出冰毒问我要不要吸食。我说好,两人就在一起吸毒。过了两天即同月3日又去了一次,同月7日和9日也去郑伟鹏那里吸毒。黄经辨认照片,对上诉人郑伟鹏确认无误。8.上诉人郑伟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郑伟鹏于2017年3月1日在揭东区戒毒所主动向民警交代,其供述2016年12月1日晚上22时许,我与黄某一起喝酒后想吸毒,我就带他到我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南陇村南陇内十八巷366号的老屋里,拿出事先购买的冰毒一起吸食。后来在3日晚、7日晚和9日晚,我和黄某又均在我家老屋吸毒。我的毒品都是向潮州饶平一叫“阿鹅”的男子购买的。郑经辨认照片,对黄某确认无误。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伟鹏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郑伟鹏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郑伟鹏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查,原判已确认郑伟鹏具有上述情节并据此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其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旭茂审 判 员 林旭强代理审判员 许伟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