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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军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永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丹阳市军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永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范钧恩,陈敏,李军,戎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125号原告: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7570-4,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军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0114-6,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丹阳市永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80054-9,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木桥村。法定代表人:范钧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钧恩,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陈敏,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李军,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戎玉华,女,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军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永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范钧恩、陈敏、李军、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男轩 百度搜索“”